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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造数字化品牌焕新?良信交出新答卷

难以为"组织人事部门全面考核委员工作业绩"41提供相对清晰的方向指引。

〔9〕叶必丰:行政和解调解:基于公众参与和诚实信用,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这一修改的积极意义远不仅仅只是宣示,还起到了对总体框架的整备和对具体制度完善的统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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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除了解决行政争议,还有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容。行政诉讼的诉前调解机制的探索,是贯彻解决行政争议立法目的,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除此之外,与该立法目的相适应的另一重大变化,是行政诉讼调解的有限开放。三、行政诉讼诉前调解的程序构建 (一)行政诉讼诉前调解程序设计理念 1.坚持有别于民事诉前调解的行政诉讼特质。因此,对于调解的具体问题,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第2款规定: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10]先行调解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背景下设立起来的,也是对调解和诉讼衔接机制的落实。唯有设定清晰化、标准化的委员工作流程和明确化的组织载体,方能便于委员在人大组织机构工作体系下积极履行各项法定职责。

具体可分为专门培训机构和兼职培训机构这两类。应在相关规范设定中,具体明晰委员调研待表决事项所涉调研渠道、调研手段及保障措施,以规范该类运作规程。专门业务培训的考核方式为培训结业考试。提案权运作规程主要包括积极联系选民及代表以获取社情民意、分析外联信息以生成议案表达和参加人大会议以履行提案职责这三个基本环节。

该类事项应与前述委员提案权、表决权及监督权的运作规程相挂钩。可参照公务员考核制度,将前述《代表法》第4条规定的6项委员履职标准整合为"德、能、勤、绩"4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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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代表法》第9条虽就代表的提案权行使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没有涉及提案准备工作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或行动指南事项。应在相关规范设定中,具体明晰委员获取履职信息与调查取证所涉获取途径、调查方式及保障措施,以规范该类运作规程。并依循公务员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具体实施人事管理,按所在层级之不同明确相应的编制职数与职级。[8]参见罗述勇:《按照宪法精神推进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载《人民之友》2012年第12期。

什么样的委员履职"情况"属于应当公开事项、可公开事项都没有明确规定或区分。例如:参会提案、表决、监督事项,闭会调研事项,社情民意传递及监督信息反馈事项。例如,《代表法》第36条之规定所列明的路径即是"常委会应采取多种方式联系代表"。考核结果等次除与前述活动经费补贴、定额补贴及公务报销的发放或报销比例挂钩外,还应与委员的任职及连任资格挂钩。

工作室配备专职委员助理及相应的经费、设备、场地等物质保障,并依循前述通过评审的履职规划方案,列明相应的职责范围、工作事项清单、目标任务进度表与绩效考核标准。"含糊不清的立法语言会给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带来极大的不便甚至是障碍"35,具体到委员履职培训设定上则容易造成相关培训走过场,进而浪费了所涉资金、人力等有限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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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罢免"的操作实效也是不彰的,"几乎没有由选民发起罢免人大代表的成功事例"50。[47]黄少凌:《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职效能探析--以H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职为例》,载《人大研究》2011年第3期。

相关法律是委员任职规范的基本载体,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下简称《人大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若累计2次年度考核"不称职",即丧失下一届的委员连任资格。基于6项义务的列举顺序,可将委员履职标准划分为守宪守法标准、参会活动标准、闭会活动标准、能力提升标准、保持联系标准和道德品质标准。其中绩效工资部分同样对应前述兼职委员考核等次发放比例,根据实际年度考核结果来具体发放。[42]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修订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其一,落实委员集体工作机制。

[26]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修订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页。[7]参见赵九洲:《人大代表专职化刍议》,载《党政干部学刊》2014年第3期。

相关规范设定应就委员联系代表的社情民意传递及监督信息反馈之价值目标导向予以整合,并固化为"保持联系"之目的条款表述。委员联系代表实效化规范即指推动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与代表基于彼此履职特性,而建立"畅通常委会委员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23 之有效联系机制的相关法律规范。

由委员本人来对自己的年度履职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在当前委员兼职化制度理念的指引下,委员参会期间的履职方式规定较为详细,但闭会期间的相关规定则较为模糊、空泛,而呈现出较强的会议化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就委员常态化履职形成了掣肘。

[35]杨颖:《立法语言:从模糊走向明确》,载《政法论丛》2010年第6期。其一,根据量化分数来确定考核结果等次。其三,代表测评考核方式。从而使得包括委员在内的代表所提之应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的议案,往往仅是无具体方案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附件的动议或立法动议,难以被列入会议议程而流于形式。

其中县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培训方案中,语言表达沟通类课程所占学时不得低于50%,而凸显其于基层联系代表、选民的民意性特色。大体上包括《代表法》第4条规定之参会活动标准、闭会活动标准和保持联系标准所涉非量化事项内容。

当前该类规范设定虽已初具规模,但碎片化明显,有必要基于其实施规制的组织、保障、监督这三个环节,展开整全性地规范分析。[50]郑旭涛:《关于构建基层人大代表兼职责任制的思考--基于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维度》,载《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3期。

[38]韩国明、刘玉泉:《西方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9期。若累计3次年度考核"优秀",下一届委员连任时组织予以优先推荐。

则应健全委员工作流程设置并完善委员组织载体建设,以推动委员常态化履职。并鼓励各级、各地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相应培训时间。其三,理顺监督权运作规程。大致包括协助草拟立法议案、提供立法草案审议建议、提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提供相关议案表决所需法律类资料数据等事项。

该类工作室与委员任期保持一致,并根据实际运作绩效考核结果,来评审决定是否续期或更替主持委员。实践技能主要涉及委员在正常履职过程中,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现实层面的实践操作,以达致既定目标的"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一定的分析推演能力"34等。

例如,《代表法》第33条规定"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第34条规定"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在闭会期间的保障程序,则应更为灵活,可以发放小额(1000元及以下)交通、伙食、通讯定额补贴为主,大额(1000元以上)公务报销为辅。

总体而言,相关研究较少立足于既有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职规范,"通过对法律所预设的逻辑秩序的分析、解剖和研讨,设法疗治规范内部的问题" 11之角度来进行系统诠释。其二,委员履职信息公开设定较为虚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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